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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 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101年12月18日第4次鹿鳴文化資產中心執行委員會委員會通過
103年01月22日第5次鹿鳴文化資產中心執行委員會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所屬場地(以下簡稱各場地)之借用管理,特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文學院所屬萬年樓一樓110室複合式多功能教室(36人座)、108室及109室多媒體視聽教室(12人座)、攝影棚及副控室。

第三條 各場地原則上優先提供影視相關之學術演講、研討會、會議及教學等相關活動借用。

第四條 借用及收費原則:

一、借用場地者須檢具活動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心主任核准後按收費標準酌收費用。本校學生及社團亦同。

二、非上班時間原則上均不借用,但校內單位如遇特殊情況須簽請本中心主任核准後方得借用。

三、借用教室時間如與教學時間衝突時,以教學活動為優先。

第五條 擬借用場地者應事先填具申請表。

一、校內:檢具活動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借用日期1至2星期前提出申請。

二、校外:請檢附立案證明影本、活動企劃書等相關文件,應於借用日期1至2星期前提出申請。

三、中心主任核准後,通知申請者持單至本校出納組繳費後,將繳費證明送回本中心辦公室,始完成借用手續,否則取消其預借申請。

四、若因故無法如期借用時,應於借用時間24小時前通知本中心,另議借用時間;如確定取消借用,則視同放棄使用資格,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借用各場地期間,由申請人負責場地設備、器材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或損壞,應由借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場地內之各項設備及器材,借用單位於借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告知本中心管理單位處理;若因疏於告知而繼續借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如需張貼海報等,經申請許可後方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各場地原狀,並須宣導各場所嚴禁吸煙、會議室及視聽教室禁止攜帶食物或飲料入內等規定。

第七條 為養護本建築物各項設備,本中心酌收場地水電及清潔維護等費用,並於辦妥借用手續後,即行繳納。垃圾清理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並須依資源回收標準實施垃圾分類。若申借單位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而使本中心受罰,其罰金由申請單位負責繳交。校外申請單位於借用前應繳交保證金,完全遵照借用規定者,於活動結束後可領回保證金。

第八條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且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借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事由不符者。

(二)活動內容對他人身心健康及建築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三)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之行為者。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本中心指示者。

第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中心負責督導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文學院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送萬年樓管理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