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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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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15日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
99 年3 月26 日98 學年度第二學期研究發展會議核定
103年4月15日10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第3、4、6、8、11條)
108年6月5日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第1、2、3、4、6、8、11條)
108年10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發展會議通過(第1、2、3、4、6、8、11條)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與數位科技、創新精神與溝通能力、本土關懷與國際視野之人才,特設立「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透過數位典藏、數位學習、文化創意、數位媒體等領域之課程與設施,培養師生傳承文化資產、創造文化資產、管理文化資產、運用文化資產等之能力。

二、結合產、官、學、研界之資源,提供學生實習與工作之機會,並維持本中心之營運。

第三條   本中心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置營運基地,創設數位平臺,以便本中心及使用者典藏、創作、管理、運用文化資產。

二、配合本校數位人文(包括典藏、學習、創作、媒體等)、創作與傳播等相關課程,提供實作場地、教材、設施、助理與相關師資推薦。

三、尋求相關領域之產、官、學、研界之合作機會與資源投入,以提供學生實習與工作機會,並維持本中心之永續經營。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或由院長推薦本院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送請校長聘兼之;綜理中心之規劃、決策與管理工作,任期同院長。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諮詢委員會、聘任助理及工作人員。

第六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九名,院長為召集人。院長、中心主任、本院各系(所)主任(所長)、語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餘由院長聘任,負責相關業務之推動。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可由主任呈報召集人後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校現有總員額內調兼或調配之,不足部分由本中心自籌經費另聘之。

第八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自給自足為原則,經費收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支及繳交費用。

第九條   本中心行政人員辦理業務有績效者,得依據「國立中興大學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簽准支領相關工作酬勞。

第十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及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