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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鹿鳴文化資產中心器材借用辦法

100.06.08  鹿鳴文化資產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中興大學鹿鳴文化資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管理中心專業器材的使用,以發揮最大效益,提升師生影音創作的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對象:
(1) 選修本中心認可影音創作相關課程之學生,得因課程所需申請使用相關器材。
(2) 參與本中心審核通過拍攝案之學生。

第三條 用途規定:
本中心器材僅限本中心審核通過之拍攝案或課程教學使用,不得用於未經核可個人之創作或商業拍攝行為,違者將不得再借用本中心任何器材。

第四條 使用規定:
(1)需要借用器材者,須簽署器材借用切結書,並附上器材使用能力 認證證明及中心主任及指導教授簽名准許拍攝的企劃書及進度表。經承辦員認證後,方得借用。
(2)器材借出期限最多為七天,以本中心學生實習作業為優先,如遇出借時間相衝則由各組負責人自行協調。
(3)若無他人預借,則可續借一次。
(4)借用器材於預約時間內不得無故遲到15分鐘以上,若為特殊情況應於借用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以電話通知承辦員。
(5)試拍試錄或學習使用器材者,需經過指導老師簽名准許後方可借出,一次以兩天為限。
(6)借出器材時,應先行檢查機器是否正常,配件是否完整,並應在借用單上詳細註明器材狀況。未進行檢測者,所有外借器材均視為正常且完整。
(7)器材歸還時,應自行測試給承辦員驗收。若有損壞,則由承辦員送修,其費用由借用人支付。若器材短少,則需由借用人照價賠償。
(8)逾期未歸還者,第一次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整並禁止借用器材七天;第二次則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並禁止借用器材三十天。逾時歸還情節嚴重,或遺失重大器材無法償還者,將永久取消借用權。

第五條 借用及歸還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00~11:30、下午13:00~16:30。凡借用器材均需出示學生證並事先確認借用時間可行性,並至少於使用前三日填寫「專業設備器材借用申請單」及「器材借用狀況表」。
(2)若器材借用到期需續借,須於到期日前二日到中心親自辦理續借手續;若另有預約者,則不得續借。

第六條 攝影器材借用歸還規則:
現場應在承辦員陪同下測試,以檢驗器材是否正常。檢查腳架雲台、螺絲、記憶卡等配備完整。

第七條 錄音器材借用規則:
出借領取時應在承辦員陪同下現場錄音測試,以檢驗器材是否正常。

第八條  燈光器材借用規則:
(1)出借領取時應在承辦員陪同下現場測試,以檢驗器材是否正常。
(2)燈熱時請勿馬上收燈及震動燈架,使用時請勿連續開關,易導致燒斷燈絲或減短燈泡壽命。
(3)葉板過燙,需等燈板散熱後再行收拾。
(4)裝卸燈泡,不可以裸手直接碰觸。
(5)燈架、燈具螺絲請鎖緊。

第九條 剪接室借用規則:
(1) 檢查所需器材是否完整,正確填寫後再行借用。
(2) 剪接室內禁止飲食,歸還時需清掃完畢。
(3) 離開剪接室時須將個人物品及垃圾帶走。
(4) 嚴禁各位同學更動剪接室任何線材或器材。
(5) 在使用剪接室時若須借用攝影機擷取影片素材,須填寫器材借用單。
(6) 存放電腦硬碟內的資料若非節目專區之檔案,則另訂臨時存放區,以不超過存放兩個星期為原則。
(7) 當日使用剪接室時須持借用人之學生證到場登記後方可開始使用。
(8) 開放時間為早上9:00到下午4:45。一律不得申請夜間、假日延長。

第十條、移動式硬碟借用規則:
(1) 借出本中心之硬碟若有遺失或損壞,須照價賠償。
(2) 硬碟內資料請妥善保管,歸還後存放硬碟內的資料一律刪除,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文學院院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